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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信息公开指南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
(二)公开渠道
1.通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公开;
(网址:https://rst.shaanxi.gov.cn)
2. 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公众传播媒介进行公开;
3.通过“陕西人社”政务微博、“陕西人社”政务微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获取政府信息,也可通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线下查阅。办公地址:西安市新城大院前大楼5楼值班室;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8:00-12:00,14:00-18:00(7月1日至8月31日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按规定执行。
电话:63915019,传真:63915019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向我厅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注意事项
1.依申请公开制度仅限于公众申请获取某些政府信息,信访、举报、投诉等诉求请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进行。
2.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本页面底部(附件)下载打印。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如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信息处理费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我厅在省政府新城大院前大楼5楼103室设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现场填写申请表,当面提交,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信函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邮寄或传真方式向我厅提交申请。采用EMS、挂号信等邮寄方式的以我厅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采用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的以我厅与申请人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通过传真提交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来信请寄: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省政府新城大院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收),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710006。传真:029-63915038。
3.网上提交
申请人可登录“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在首页点击“信息公开申请”,在线填写提交申请。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1.我厅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我厅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我厅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条例》规定的其他答复形式。
2.办理期限:我厅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如需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具体承办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省政府新城大院前大楼6楼6005室;
联系电话:029-63915038;
传真号码:029-63915038;
邮政编码:710006;
办公时间: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4时至18时(7月1日至8月31日下午15时至18时,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电子邮箱:srstxxgk@163.com(本邮箱仅用于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申请接收渠道”)。
四、监督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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