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址,建筑企业查询方法

更新时间:2026-04-17 19:13 | 发布时间:1年前 | 文章栏目:资质百科

  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网站: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网址http://zjt.nmg.gov.cn);

  2.政务新媒体:“内蒙古住房和城乡建设”微信公众号(微信号:nmgzjtgov);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微博(微博名:内蒙古建设)。

  (三)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申请公开本机关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东街15号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707房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9:00-12:00,14:30-17:30

  联系电话:0471-6945598

  2.邮政寄送

  收件人: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东街1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邮编:01006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络提交

  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依申请公开”项目提交申请(https://www.nmg.gov.cn/zwgk/zfxxgk/ysqgk/)。

  (二)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该表可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下载打印。(http://zjt.nmg.gov.cn/zwgk/zfxxgkn/fdzdgknr/?gk=1)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文号、发文时间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本机关将视情况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仍无法确定的,本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5.依申请公开渠道仅限于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信访、举报、投诉等诉求请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进行。

  (三)收到申请时间的确定

  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四)答复期限

  依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如涉及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情形,答复期限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五)收费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改委  政务服务局关于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税〔2021〕785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主管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机构名称: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东街15号

  工作时间:工作日9:00-12:00,14:30-17:30

  联系电话:0471-6945598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内蒙古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

  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

  https://zjt.nmg.gov.cn/

  三、住建委官网包括哪些内容?

  1、政务公开

  1)机构职能

  2)人事信息

  3)法规文件

  4)政策解读

  5)新闻发布

  6)政务动态

  7)规划总结

  8)实事折子绩效

  9)财政信息

  10)专题专栏

  11)数据统计

  2、政务服务

  1)人员资格审查

  2)房屋管理

  3)企业管理

  4)工程建设管理

  3、政民互动

  1)意见征集

  2)答疑解惑

  3)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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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住建委是干什么的?

  住建委通常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它是负责住房与城乡建设规划管理的政府部门。住建委的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进行相关的立法工作。

  2、负责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工作,包括住房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以及住房保障对象的管理。

  3、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包括住房供应、住房价格、住房分配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

  4、负责工程建设管理和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包括重点项目工程的协调、监管以及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5、负责建筑行业的监督管理,包括建筑市场秩序的维护、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管,以及对建筑企业的资质管理。

  6、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包括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秩序维护,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和房地产价格的监督管理。

  7、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管理,包括城市道路、桥梁、供水、供热、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8、负责勘察设计行业的监督管理,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

  9、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以及其他与住房建设和管理相关的社会服务工作。

  10、住建委还涉及城市规划、市政公用事业、公用设施建设与管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等多方面的内容。它旨在通过上述职能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居住条件。

  五、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15号建设大厦   

           联系电话:0471-6945598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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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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