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经营许可证是什么?怎么办理?

更新时间:2026-04-18 01:48 | 发布时间:2年前 | 文章栏目:资质百科

  复制经营许可证是什么?是本文主要内容。也是小编初次涉及这类资质。《复制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复制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复制经营活动。”根据下文您将了解这个资质的概念、法律依据及办理方法,点击文章尾部或右侧“在线客服”与我们联系,了解更多资质相关内容及代办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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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复制经营许可证?

  从事复制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光盘复制生产和存储有内容的磁带磁盘复制等活动)的单位需要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

  二、复制经营许可证适用场景

  涉及作品复制、生产、加工和发行的行业都需要办理复制经营许可证。

  1、图书复制:包括纸质图书、电子图书等。

  2、音像制品复制:包括光盘、磁带、磁盘等音像制品的复制。

  3、只读类光盘复制:如CD、DVD等只读光盘的复制。

  4、可录类光盘生产:如CD-R、DVD-R等可录光盘的生产。

  5、磁带磁盘复制:包括磁带、磁盘等磁性存储介质的复制。

  6、电子出版物复制:包括电子图书、电子杂志、电子报纸等电子出版物的复制。

  7、数字印刷复制:包括各类数字印刷品的复制。

  8、印刷品复制:如名片、卡片、海报、宣传单等印刷品的复制。

  9、复印件复制:包括各类复印件、打印件等文件的复制。

  10、其他复制业务:如激光照排、影像制品复制等。

  三、复制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

  1、有音像复制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复制场所;

  只读类光盘复制单位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500万元;

  可录类光盘生产单位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

  磁带磁盘复制单位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万元。

  5、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审批设立音像复制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复制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国家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复制单位,但中方必须控股或占主导地位。国家禁止设立外商独资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复制单位。

  四、复制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1、复制单位设立变更申请表;

  2、企业章程;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履历证明;

  5、注册资本数额、来源及性质证明;

  6、经营场所和必备的生产条件证明;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申请复制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

  第三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复制单位或擅自从事复制业务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复制产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复制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内容产品或其他非法出版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批准设立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如果当事人对所复制产品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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