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实务问答

更新时间:2026-04-19 18:14 | 发布时间:2年前 | 文章栏目:资质百科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在我司鼎优企服官网已经介绍了很多相关知识,今天小编汇总了3个常见问题与您分享。如果需要代办可以通过文章底部或右侧“在线客服”与我们联系。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实务问答

  1、【服务提供者与技术支持者】在涉及深度合成算法时,算法服务的提供者和算法服务的技术支持者如为同一主体,应如何备案?

  涉及深度合成算法,法律要求了算法服务提供者和算法服务技术支持者均需进行备案,此为两个独立的备案义务;

  若同一公司主体针对同一款深度合成算法既是算法服务提供者,也是算法服务技术支持者,则应当分别完成作为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以及深度合成服务技术支持者的备案。

  2、【产品与算法】不同的产品使用了同一个算法,应以算法为单位进行一次备案,还是应以产品为单位进行多次备案?

  同一算法,不同产品:

  (1)同一公司的不同服务/产品,使用同一算法,可合并备案;

  (2)不同公司的不同服务/产品,使用同一算法,需要分别备案。

  不同算法,同一产品:以“算法”为备案单位,而非以“产品”为备案单位,应分别进行备案。

  3、【生成合成类】“深度合成技术算法”和“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算法”的关系是什么?

  深度合成技术算法包括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算法;

  根据网信办的算法备案系统使用指南,目前算法备案系统并未区分“深度合成技术”的算法或“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算法,而是统一归类为“生成合成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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